全民 國家 安全教育日是中國為了增強全民 國家 安全意識,維護國家 安全而設立的節日。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 國家 安全教育日。
2026年4月15日,是第11個全民 國家 安全教育日,主題是“國家 安全記心間知行合一筑防線”。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 安全觀,進一步增強全民 國家 安全意識,推動國家 安全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什么是國家 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 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維護國家 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安全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 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 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 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 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向國家 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7、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 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 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破壞國家 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安全法》規定:本法所稱危害國家 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 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 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因維護國家 安全,受到威脅怎么辦?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 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 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 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 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 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 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 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